上海市电镀行业《电镀生产准入证》管理办法
沪镀协[2017] 函字第 004 号
为加强上海市电镀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根据工信部产业(2009)126 号《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工信部 2015 第 64 号公告《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及《关于要求电镀企业规范管理的要求》、上海市环保局沪环规<2017>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电镀企业从事各种金属或非金属电镀、电铸、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电解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园区。
第二条 上海市电镀协会负责对符合上海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核发《上海市电镀生产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做好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和核实《电镀生产准入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符合《电镀生产准入证》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无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第四条 申报程序:企业向协会提出《电镀生产准入证》申请,如实填报《电镀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 协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料依照《上海市电镀生产准入证》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资料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审核符合《电镀生产准入证》要求的企业,经复核符合并无异议的核发三年生产准入证。凡列入当年清洁生产审核审核中,企业未在工业园区,整改项目尚未完成,企业上一年度二次以上被环保、安全部门处罚核发一年临时准入证,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承诺限时完成整改方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镀生产线符合准入条件的,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后方能投产运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准入手续。
第八条 企业需严格按照《电镀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协会主管部门对已核发《电镀生产准入证》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主体、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信息服务体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发或调销《电镀生产准入证》
(一)不能保持《电镀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承诺内容完成整改。
(四)对《电镀生产准入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对不遵守上海市电镀行业的公约的企业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行业《电镀生产准入证》管理办法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办法解释权由上海市电镀协会
(二)本行业准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电镀协会
201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