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1. 开展对电镀企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配合政府进行管理,提出发展电镀专业化、清洁生产等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意见与建议;
2. 建立健全电镀企业的自律机制,开展以上海市电镀生产准入证为主要内容的自律管理;
3. 接受政府委托制定电镀发展中、长期规划,审议有关电镀重大技术改造、审议有关电镀重大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等项目,电镀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及承办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4. 组织电镀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与协作、信息交流,推广电镀"四新"技术及节能、环保等科技成果;
5. 组织与国内外电镀机构和企业之间对口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并参与各类有关电镀方面的展示与展览;
6. 规范电镀市场行为,维护电镀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电镀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7.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相关电镀技术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编辑出版电镀刊物。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规划、政策建议、经营管理、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经营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规划、政策建议、经营管理、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经营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理事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 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副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会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理事会应在理事中产生。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