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的重视程度提高了许多。转眼就到2021年底了,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年报),需要开始准备啦!年报大部分内容基于季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季报),所以季报报得好,年报可省力不少。本期上海环保管家排污许可团队整理了规范填报季报的重点,供需要开展相关工作的持证单位参考。
一、规范填报
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沪环函[2021]88号)的要求,持证单位应结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两部分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报生产单元涉及到的主要原辅料用量、能源消耗、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负荷、取排水情况等内容。
2. 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主要包括实际排放量、治理设施异常运行和超标排放时的具体情况、相关附件等内容。
(1)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沪环函[2021]88号文要求,原则上以实际监测结果计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有组织废气及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污染物应逐个排放口、逐个因子计算;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应逐个因子合计填写;涉及 VOCs 五个无组织排放源项的,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 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 号)等文件提出的计算方法来计算。
超标时段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超标时段内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浓度、烟气量(废水量)、超标时间计算。
(2)超标排放信息
若出现超标情形,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浓度均值报表中“超标时段”“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相关内容。其中,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浓度应逐个小时填报,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浓度应逐日填报。
(3)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转信息
未发生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转等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说明污染治理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若季报周期内发生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异常运行(含开停工、检维修、设备维护、设备故障等),排污单位应逐项填报异常情况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污染因子排放浓度等信息。
(4)相关附件
排污单位应上传与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文件,如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相关的监测报告等。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1. 持证单位是否都需要提交季报?
回答:不是所有的持证单位均需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提交要求实施即可。
2. 季报周期内停产是否仍需填报?
回答:需要。若持证单位在季报周期内停产,也应规范填报季报,将有关停产说明填写在“备注”或“小结”一栏。
3. 季报周期内生产设备运行异常如何填报?
回答:可在执行报告模块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运行时间和生产负荷”—“非正常运行时间”表单中填报相关内容。
4. 季报填错了如何修改?
回答:对于未提交的季报,可以在执行报告模块登录界面直接编辑修改;对于已提交的季报,原则上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退回申请,由主管部门视情退回。
友情提醒:请大家务必及时、完整、规范的填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未落实执行报告填报要求的相应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