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 2021 年度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生态环境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 38 号)的要求,深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加快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园区清洁生产全覆盖,确保完成《上海市 2021-2023 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及 11 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研究决定,上海欧利生东邦涂料有限公司等 452家企业为本市 2021 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中自愿性审核企业 263 家,强制性审核企业 189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清洁生产相关法规和政策,提升清洁生产理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加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清洁生产培训活动。
重点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要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确定审核重点,全面挖掘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注重实效,建立清洁生产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列入强审名单的企业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推进本市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环科[2020]257号)要求,落实企业实施强审的主体责任,按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规范审核过程及内容,保证审核质量和实效。
二、强化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审核工作扎实推进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生态环境局和集团公司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推进清洁生产在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纳入各单位节能环保目标评价考核范围。
三、提高质量,抓好进度,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
重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
重点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启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审核工作计划、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等材料报至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备案;实施强制性审核企业同时将材料报各区生态环境局。强审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具备评估条件后提出评估申请,自愿性审核企业向市推进办提出评估申请,强制性审核企业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评估申请。通过评估、中高费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原则上需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 年内完成。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认真做好审核评估验收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并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辖区内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
评估验收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信息公开和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组织评估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政府部门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五、加强信息公开,落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申报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对符合专项扶持办法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
附件:1.上海市202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自愿性)
2.上海市202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强制性)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1 年 9 月 9 日
附件 1
2021 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自愿性)
附件 2
2021 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强制性)